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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热锅炉锅筒的制造技术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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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适用于介质出口压力<140公斤/厘米,,出口温度<540℃(555℃)固定的水管埚炉锅筒的制造和验收。

一)技术要求

1.锅筒钢板的选用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,制造祸筒的钢板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隶。对制造厂首次采用的钢种应经过必要的试验和化验。

2.制造锅筒用的焊接材料和锅筒的焊接工作应符合JB1613一75《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》的規定。

3.  制造锅筒用的板必须经检验部门按JB/Z210一75《锅炉原材料人厂验收规则》的规定进行检验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不准投产。

4.筒的拼接:

(1)锅筒拼接时筒体最短一节长度:对中低压锅炉不宜小于300亳米,对窩压锅炉不宜小于600毫米;

(2)每节筒体纵向焊缝不得多于2条,且两焊缝中心线间的弧长:对中低压锅炉不小于300毫米,对高压锅炉不小于600毫来;

(3)各节筒体的纵向焊缝,以及封头拼接焊缝和筒体纵向焊缝,均应互相诺开。两焊缝中心线间的弧长应不小于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,且不小于1佣毫米。

5.封头应尽用整块钢板制成。如必须拼接时,允许由两块钢板拼成。拼接焊鲑离封头中心线距离应不超过0.3D。(内径)并不得通过板边人孔,且应避免布置在人孔板边的圆弧上。

6.封头在和筒体对接处的圆柱部分长度,一般为25毫米,球形封头允许无直段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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